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


穗劳社养〔2004〕10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4〕57号)规定,从2004年12月起,本市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调整为548元/月,医疗补助金调整为69元/月。

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给予调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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