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职工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

穗劳社养〔2004〕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工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下称“延缴缴费”)工作,完善相关的审核手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方可申请延缴。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1990〕56号)中所列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专业技术职务的,延续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专业职务的,延续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70岁;

(二)市管干部并经市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延迟退休的;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申请延缴所需资料。

(一)《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符合第一条第一款的职工,单位需提供由省或市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证书原件;

(三)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的职工,单位需提供市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

三、办理延续缴费的程序。

(一)单位应当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60日内(再次申请的,应在前次批准延缴期满前60日内)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费申请、递交资料,并填写《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单位申请后,需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明确告知;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十日前,集中将上月办理审核的《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对于申请延缴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审核,一经发现违规现象,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职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不按时办理退休,又不按规定办理延续缴费手续的,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予以计作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按职工本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的标准计算,并按规定给予调整,但不补发不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多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予以退还。

六、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处理意见。

七、原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职工延续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的通知》(穗社保〔1998〕25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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