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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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 
定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二 
十八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位),适用本条例。 
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危险场所 
、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实行《劳动安全许可证》 
和《劳动卫生许可证》制度。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 
法规或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发给《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指 
令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储存危 
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职工宿舍混合在同一建筑物内;此类 
工厂、车间、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及其他建筑物之间,必须 
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要限 
期搬迁。 
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与修改后的第二条相适应,条例各条的“企业事业单 
位”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条例其他内容如与国家新公 
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 
二条、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原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 
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办、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上统称企业事业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 
卫生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符合劳动 
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给《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 
》,对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发给《劳动安全卫生整 
改指令书》。” 
“第二十八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 
车间、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及其他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规 
定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 
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要限 
期搬迁。 
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颁布 单 位: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 日 期: 9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