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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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定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作如下修
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班后加点一般每日
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
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并每月
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本人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法定
休假日不低于其工资的300%,休息日不低于其工资的200%,
其他时间不低于其工资的150%。”
三、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违反本条规定,
没有规定每月发放工资日期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企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
责令其补发。企业当月未发工资的,从下月第六日起,
每日按欠发工资额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四、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补发差额工资外,可责令其每
日按欠发工资额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根据本决定
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