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就是有一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没有给劳动者缴保险,没有支付这一部分成本。其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增加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成本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企业要订合同,而劳动者自己不愿意订合同,这该怎么办?针对这一问题,在实施条例的第五条、第六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的情况。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