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

    亮点三:规范、约束劳动者,也是一种呵护

  ———劳动者不愿意签合同,咋办?《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会受到处罚。但是现实中,有些劳动者并不知道合同的重要性,往往不愿意签订合同。特别是餐饮行业,员工流动性大,很多劳动者并不愿意在一个地方长期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于用工不满一个月的,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对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这样,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比较公平,另一方面,也能促使劳动者签订合同。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鼓励签订长期合同,确保劳动者职业稳定。但是社会上一些人也因此有了顾虑,长期合同,是不是意味着又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终身制?他们认为,这会造成企业的经营成本上升,也不利于劳动者本人参与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也直接相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一个企业一旦亏损、垮掉,员工也会随之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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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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