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解除概念的界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它是一系列动态的过程,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出现劳动者死亡,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其后果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法定终止情形的出现;劳动合同的解除则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因某种原因提前依法消灭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关系的正常结束,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的提前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虽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必经程序,但也是其中一部分内容。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就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而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权利角度称之为辞职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称之为解雇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称之为解雇。解雇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据某些事由与劳动者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总会提出某种理由,用人单位始终把握着解雇的主动权,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解雇在通常的观念中具有贬义的色彩,认为它是用人单位针对业绩或品行不佳的劳动者采取的惩罚措施。实则不然,解雇是一个中性概念,对用人单位而言,它是用工自主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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