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我国相关劳动合同立法-合同法

  【合同法律制度】我国相关劳动合同立法

  (一)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次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3个条文,分别是第25条、第26条和第27条。

  其中第25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四种情形。第26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本人没有过错,因其身体能力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意志以外的原因用人单位享有预告解除权。第27条规定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的情形。该法第29条,则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禁止性规定。

  (二)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

  1994年9月劳动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其中对《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法定整顿期间等概念作出了具体说明。1995年8月,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提出了具体意见。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增加,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重申了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系列事项做出了规定。

  (三)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调整范围(对象)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法相比,该法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上有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是,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若要解除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二是,该法第39条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作了修改,增加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保护。三是,该法和《劳动法》对预告解除法定事由没有任何不同,只是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的工资代替30日的预告期,即用人单位支付1个月工资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四是,该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五是,该法第42条扩大了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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