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规定不同的预告解雇通知期
因为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和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意义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也不同。我国的劳动立法对解雇预告期没有参考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务等个体差异,使得在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期限的这部分劳动者因病、伤、工作能力、年龄等因素,在简单规定的统一预告通知期内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其艰辛程度可想而知。一律规定通知期为30日,显然不能体现对劳动者的实质公平。
笔者认为我国借鉴德国等国家的立法规定,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规定不同期限的解雇预告通知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反映了其对用人单位劳动贡献的大小,也反映了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期间丧失了掌握其他劳动技能的可能和寻找其他工作的机会。依据劳动关系存续的长短,规定不同期限的解雇预告通知期体现了公平公正。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中,通过规定不同的预告解雇通知期,形成以预告解雇为主导,即时解除为补充的立法格局,给予劳动者充分和必要的寻找就业的缓冲期。
(二)缩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周期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多为仲裁申请人,其对权利的期待非常迫切。有的还可能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了基本生活,急需仲裁程序能够尽快结束,以使劳动者的权利得到实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计的本意和初衷是为了方便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缩短仲裁时限,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重大变革,缩短了审理期限,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有效解决了法律程序周期长的问题,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肯定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其存在个别瑕疵,如由 60日的审理期限缩短为45日,并没有根本改变仲裁程序周期长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的审限再作缩短。唯有如此才能更快捷、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防止劳资矛盾的激化,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从法律救济程序上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再作适当修订,增加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专门法律程序。
(三)增设劳动争议案件专门审理机构
从审判组织上看,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增加,各中级人民法院从民事审判庭中分离出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随着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增加,各级人民法院又设立了房地产审判庭。而对劳动争议案件而言,一般则由民事审判一庭或者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自1987年以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除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之外,伴随着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也日趋复杂化。争议内容涉及到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各方面的内容。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实行专业化审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内设立劳动审判庭,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专业化审理。
(四)明确规定违法解雇的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
《劳动合同法》虽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但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将胜诉方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视为损失,故实践中,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都没有裁判败诉方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情况。相反,用人单位一般有专门负责劳动人事工作人员,对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熟悉,同时又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大的企业集团甚至有律师顾问团,与之抗争的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不得不聘请律师。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较小,让胜诉的劳动者承担律师代理费,劳动者所付出的律师代理费往往要大于所主张的标的额,对劳动者而言是严重的不公平。
我们看到,为了让劳动者能够打得起官司,《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自2008年5月1日起不再收取劳动仲裁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在此之前,劳动争议的诉讼费已经降为10元。人民法院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减免诉讼费和仲裁费用的新举措,是为了让劳动者打得起官司,用心是良苦的,但是在实践中却变味了。诉讼成本的降低,用人单位即使败诉也不用支付仲裁费用,而诉讼费也只有承担10元,更不用承担败诉后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正是因为用人单位看到了这一点,利用现行的繁琐的法律程序拖跨劳动者,迫使劳动者不敢或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法意图与现实生活的反差,真让人苦笑不得。
因此,笔者建议借鉴国外的作法让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必须要支出的费用,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如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构成非法解雇,用人单位除了承担经济补偿金、法定赔偿金外,还要承担劳动者为了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把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一并视为劳动者的损失,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和恶意诉讼,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限制。
六、结束语
劳动创造了人类,离开了劳动人类便无法生存下去,因此劳动是人类得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手段。劳动创造了财富,劳动使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就个体而言,劳动者通过辛勤工作换取报酬,以此来维持生存,并且繁衍生命。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个体劳动者而言事关重大。如果用人单位任意解雇劳动者,严重侵犯职工利益,劳动纠纷不断增加,劳动关系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劳动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整个社会才有可能稳定和谐。在现阶段,法律制度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而言,目前仍然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通过完善法律制度遏制用人单位解雇的随意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规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乃至健全劳动合同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立法者共同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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