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也就是我们常讲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合同法第66条)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给付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给付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给付前,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也就是先付款后交货或者说货到付款。(合同法第67条)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在履行期届至时,当事人有下列四种状况之一的,相对人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的;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的;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的。(合同法第68条)。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予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4、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5、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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