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完善措施
我国目前的剩余劳动力数量仍然较多,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就业历来是我们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劳务派遣以简便的手续,灵活的使用方式大受欢迎,应当继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1、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管。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密切,直接负责劳动者的管理工作,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技能培训、保险等方面的主要责任。用工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应当在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劳务派遣的情形时应当对用工单位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出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时候,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明确劳务派遣的范围。现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劳务派遣的范围作出规定,容易在实践中出现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形。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应对派遣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如德国《员工出让法》第1b条规定建筑业不得使用营业性的派遣员工。日本《劳动派遣法》没有对业务范围从正面进行列举,而是从反面规定了不得从事派遣业务的某些行业领域:港湾运送业务、建设业务、保全业法规的有关业务等。但从日本对劳务派遣范围的历次修正看,劳务派遣的业务范围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6]
3、具体规定劳务派遣的时间限制,禁止用工单位长期使用派遣员工。德国、日本等都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期限进行限制,日本将最长期限规定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德国将劳务派遣的时间限定在9个月;法国规定包括延续期限在内不得超过18个月。[7]现行劳动合同法没有限定劳务派遣的最长期限,只是简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等的工作,如果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容易使用工单位钻法律空子。
劳务派遣虽然仍存在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形,但是只要我们不断探索,正确 、合理地加以引导,劳务派遣一定会进入到一个良好的发展轨道中,解决更多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实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三赢”的目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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