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现行劳动标准究竟是高了还是低了?
我们认为,判断现行劳动标准高低与否,关键是要根据我国劳动者的现实状况来认定,而不能仅仅根据几条书面上规定的劳动标准作出结论。现实状况是:虽然我国规定了较高的工时标准,但实际情况是超时劳动成为普遍现象;虽然法律规定了较高的加班费标准,许多劳动者根本领不到加班费。另外,多数农民工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堪忧。大量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得不到有效的救治和合理的赔偿;农民工在有毒有害企业工作而毫不知情,被老板解雇后才发现得了职业病却申诉无门,这样的事例屡屡发生。并且,劳动者工作极不稳定,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多数中小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有甚者,前几年拖欠克扣工资、干活不给钱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这在全世界也不多见。恐怕没有什么人能够否认这种现实情况,也不会有什么人认为这种实际上的“劳动标准”太高了,达到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标准。
事实上,我国劳动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法律上规定的劳动标准问题,而在于法律的实际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的恰恰正是上述劳动违法问题,它通过详细规定违法责任和处罚办法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法律武器交给了劳动者本人,而并不在于提高了劳动标准,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最大特点。问题的实质在于,在长期没有对手和不受约束的环境下,我们的一些雇主已将劳动违法当做心安理得的事情,稍有约束,就无法忍受。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处罚,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要轻得多。在美国,企业一旦在劳动诉讼中败诉,其赔偿金少则十几万、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美元。我国香港地区2006年对欠薪作出新的规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雇主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在雇佣合约到期时,不向工人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最高罚款提高至35万港币,及监禁三年。而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对欠薪、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加班费等所规定的最高处罚都没有超过工人应得数额的两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只是在雇主拒绝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后才实施加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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