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薪酬体系

  【新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薪酬体系设计的主要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非常强调的一个观点是劳资和谐,让劳动者体面地劳动,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和企业方面的有效地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薪酬体系设计的主要原则(principia)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效率和公平兼顾的原则。薪酬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道理显而易懂,实践中往往会产生许多令人意想不到的问题,特别是在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如果引起纠纷,成本上升将非常明显。有的企业进行薪酬体系设计,目的是提高薪酬水平,可结果不但没有促进组织绩效,反而招致员工的抗议;为激励关键员工,拉开薪酬差距,却导致员工甚至关键员工的不满。同样成功的企业,薪酬制度可以完全不同;一个优秀企业行之有效的薪酬制度推广应用到其他企业往往事与愿违,甚至是适得其反(参考:沈宗南、张京宏《新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世新,2007)。

  传统意义上判断效率,是从员工个体和组织整体两个层面进行的。从员工个体层面来看,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员工工作动机、工作行为以及个体绩效等方面的促进。目前主要采用绩效动机、缺勤率、员工离职率(离职倾向)、个体工作结果等指标的改进程度作为判断效率薪酬的标准。从组织层面来讲,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组织效率的促进,通常采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总体绩效指标作为对薪酬有效性的测量。

  同时,员工的薪酬公平感直接影响到薪酬激励作用的发挥。员工的公平感来自于与自己所选择参照系的比较。根据员工选择的参照群体不同,可分为外部公平和内部公平。外部公平是指与企业外同类岗位任职人员的薪酬水平相比所获得的满足程度;内部公平感是指与企业内部其他员工的薪酬水平相比所获得的满足程度。管理者的薪酬决策就是在外部公平与内部公平之间的权衡。

  关于外部公平方面。即使在统一地区,不同企业对同一岗位也会给出不同的薪酬水平。传统操作上,外部公平的薪酬差距在30%到200%之间。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建议差距幅度调整到50%至400%之间。

  注重外部公平的话,选择高于市场水平的薪酬,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就会具有较高的竞争力。通过提供高于市场的工资水平,来增大工作申请人“蓄水池”的规模,企业可以迅速从市场中获得自己想要的人才。同时高薪酬水平能够激发目前任职人员付出更高的努力水平。其主要体现在员工害怕失去目前较高薪酬水平的就业机会,会提高努力程度,加倍工作,这样一来就能降低企业的监督成本。

  而内部公平感是企业内部员工之间薪酬水平比较所获得的满足程度。公平感与员工技能、资历、绩效、职责、工作负荷、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于员工的价值判断准则不同,以上因素在不同企业薪酬决策中的重要程度也不尽相同。

  在实践中,可以肯定地说没有一个组织会单纯地以外部公平或内部公平为导向来设计薪酬,都是在二者之间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平衡点。外部公平重点强调薪酬的外部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内部公平则侧重于组织内部的和谐与稳定,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保证组织的稳定与长期发展。激励员工是薪酬设计的主要目的,在选择外部公平还是内部公平为导向之前应首先明白员工到底是更注重外部公平还是内部公平。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这部分内容的研究应更加深入并进行应用。

  比如说,在以内部公平为导向的薪酬策略下,组织中优秀员工虽然处于薪酬等级中的最高点,但会低于市场上同等人才的薪酬水平;而其他员工虽然处于薪酬等级中的低位点,薪酬水平仍然高于市场水平。这就会引发优秀人才的不满而离职,产生人才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我们举例说明。根据资料,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IBM在电脑行业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市场竞争优势明显。采取内部公平导向型的薪酬策略,追求组织内部的和谐与稳定。但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期个人电脑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新兴的小企业采取灵活的激励手段(股权激励等),大大提高了电脑行业优秀人才的收入水平。此时,IBM大量优秀人才开始流失到能够提供更高收入的公司中。IBM迫于压力也开始逐渐在组织内部拉大薪酬差距,提高核心人才的收入水平。

  第二是合理原则和成本原则。合理原则不需要多讲,重点说说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的成本原则。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企业的成本总体上上升幅度大约为8%,而有的企业特别是低端企业其利润率不过5%-8%,有时成本上升可能会导致企业不具备赢利能力而灭亡(参考:沈宗南、张京宏《新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世新,2007)。因此,在设计薪酬体系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企业的成本承受力。

  第三是分离和机动原则。所谓分离,就是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岗位津贴等分开管理;机动原则就是固定津贴和变动津贴结合,全勤津贴和加班津贴结合,交通津贴和伙食津贴结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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