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前的劳动合同制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的四项暂行规定,我们可以把它们看作中国劳动合同制的试验。这四项规定包括《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有了这些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基本是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来解决用工问题。
1992年中共中央提出来搞市场经济,我们以前的提法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开放了生产资料市场,而劳动力市场直到1996年才开放。这里主要是因为劳动关系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非常敏感,所以在政策制定上非常谨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1996年底才采用全员劳动合同制。国家用若干年的时间来彻底取消国家分配的老式用工方式,1996年以后劳动关系才开始市场化,而各地的实际进程要比官方文件描述得更缓慢些。
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包括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非法用工和个人承包用工发生的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对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短期化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不同看法;劳务派遣制度在现实中被滥用;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劳动监察没有切实落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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