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新制度引起的社会反应
1.深圳某公司解除老员工劳动合同事件简析
在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通过后不久,2007年9月30日,深圳某公司内部讨论通过一份题为“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的文件,要求所有工作满8年的员工(共计7000多名)在2008年元旦之前逐步完成“先辞职给予补偿再竞岗”程序。姬养洲:“华为事件折射政府三大问题”,载《人力资源》2007年12月。
这家公司作为一家大规模的效益较好的现代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采取这一举动,引起了社会很大影响。
笔者认为,这家公司的主观意图应该是为了规避法律,即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意图切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连续工龄。至于该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能否达到规避法律的效力、以及其内部员工乐于辞职后再聘以获得补偿,则是另外的问题了。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不少单位带来了很大的反应,也反映了《劳动合同法》运作之路必将充满坎坷。一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减损、抵销《劳动合同法》的功效更是明显的。
2.深圳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件简析
与前述公司采取完全不同做法的是原来因为与《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其违法用工发生诉讼纠纷的深圳某某公司王佑:“跨国公司中国代工厂黑幕,女工连续站12小时工作”,载《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06月15日。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实施前,该公司主动与已经在该公司工作年满8年以上的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富士康将与数万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载新华网2007年12月13日。
这家公司的行为虽然受到官方的好评,但是该公司所采取的措施对公司长远竞争力和效力的影响尚难有定论,与人们认为这一举措会影响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未来的利润可能有某些关系。
3.其他用人单位的反应简述
前述第一家公司的行为只是千千万万用人单位采取抵消、对抗《劳动合同法》行动中的冰山一角。
2007年底以来,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引发的风波在各地纷纷上演:某大型国际连锁超市于2007年10月,在深圳、上海、福建莆田、广东东莞4个采购中心突然裁员逾1200名;2007年12月5日,四川某酒厂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雇有11300名中国工人的日本厂商某公司决定,将于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将本打算投入中国的约7亿元资金转投越南。近来媒体报道韩国不少在中国的低端企业老板半夜逃跑、不少低端企业撤离到越南等,等等。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很多用人单位陆续采取了解除、终止、裁员、撤离、注销等措施来抵消、对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可能对自己造成的影响。
4.一项调查表明超过半数的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看法,有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
《中国企业家》杂志中有一项主要针对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的调查发布,调查分别从两个途径进行,一是在该杂志社数据中心随机抽取了2000个样本,二是由该刊记者直接面对受访者获得答案,在历时一个月的调查中,总共回收了45份问卷。其中,民营企业回复比较踊跃,占调查企业的70.73%。
参与调查的企业主要是生产制造企业和服务业,它们分别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1.6%和29.27%。该调查显示,面对新《劳动合同法》,有53.66%的企业表示“对其中的一些条款有不同看法”,有2.44%的企业明确表示“反对”,有17.07%的企业表示“持保留态度”,也有7.32%的企业表示“无所谓”,“完全认同该法”的企业占19.51%。在是否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或调整的调查中,24.39%的企业表示有“迫切希望”,46.34%的企业表示“希望”修改,“没有修改要求”的企业占12.2%,表示修改不修改都“无所谓”的企业占17.07%。对于修改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哪些条款,有30%的企业选择了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28%的企业选择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供劳动补偿,有18%的企业表示对裁员经济补偿的有关条款应该修改,还有一部分企业表示有关劳动派遣和外包的规定等相关条款不明。对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31.71%的企业表示还没有相应变动,重签劳动合同的占19.51%,准备外包部分业务的企业占14.63%,改为劳务派遣的企业有4.88%,有29.27%的企业表示修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适应新《劳动合同法》。该调查还对华为、家乐福裁员事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有32.5%企业认同它们的做法;42.5%的企业不认同它们的做法,但觉得情有可原;15%的企业明确对它们的做法表示反对;还有10%的企业没有明确的态度。“调查显示,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2月4日。
而2008年3月全国政协、人大会议期间,以政协委员女富豪张茵主张删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案使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主张更是达到了“风口浪尖”。
(五)《劳动合同法》的制度选择及基本评价
《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范畴,它是劳动法律的一个构成部分,其所设计的规范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参照了国际上劳动合同法律的一般性经验和做法,并和中国的实际状况结合起来,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的一些突出问题,这是不能非议的。作为一部创设了不少新制度、新规则的新法,它对中国社会利益关系产生适当的冲击是正常的,引发不同利益阶层的不同观点也是正常的,因为法律本身不可能协调所有人的利益,不可能“和稀泥”。
当然,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出发,需要通过实践最终检验这一部法律是否符合中国实际需要。但是,我想表达的另一层思考是,随着中国社会发展和时间推移,这部新法也许会从不适应到适应转化,这也许是法律本身希望引导、塑造社会产生变化的结果,这可能是法律之外的力量生产的结果,也许是法律和其他各种力量掺和产生的结果。这是符合立法和司法发展的客观历史的。当然,也不排除这一立法阻碍中国经济发展的可能。
因此,用“历史的实践”去考察这部法律是否适合中国实践是需要的,同时现在着手研究这部法律是否适合当下中国实践也是迫切的,当然这种研究不能“纸上谈兵”,而应该紧密结合“当下”的实践。基于此,本文的讨论就不是赶时髦之作,而是有必要的了。
但是,我上述的笔墨并没有解决《劳动合同法》选择的制度是否背离中国实际的问题,只是为讨论这一问题,引出话题和以下的几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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