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合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1, 违约金、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否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及《条例》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面临失业的一种救济,是对劳动者过去在企业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而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反合同的惩罚,是一种违约责任,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二者的性质、作用皆不同,同时适用,在法理上可行,实践意义重大,应予支持。

  2, 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只对约定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可约定违约金,对用人单位任何情况下皆可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是强者,讨论规范其违约金标准没有实际意义,为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了规定,但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却没规范,以致实践中被用人单位用着困留劳动者的法宝,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望而止步,不得不低头,忍气吞声继续服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过高的违约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变更,其标准为不超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所取得的工资的30%,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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