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 劳动合同无效,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六条设有二个条文规范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对赔偿范围没有具体规范,很难对劳动者利益进行全面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力,用人单位给付报酬的约定,合同无效恢复到订约时原来的状态,用人单位具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给付已付出劳动的报酬,这样看似对劳动者已公平,其损失给予了补偿,但比较起来却相差巨大,劳动合同合法解除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可以给予二倍的经济补偿,法律规定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无效合同可否算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若以上损失皆没有,用人单位永远不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千方百计设计无效合同,不但可以时刻可以“恢复合同到原来状态”,辞退劳动者,还可以付出远低于合法用工的成本,因此,用人单位过错造成劳动合无效,还需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并算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以达到全面保护劳动者的目的,不让投机者占有任何利益。

  2, 劳动合同的无效与解除。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当然恢复到合同原来的状态,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解除和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皆规定具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对劳动者当然要给付经济补偿和违约金,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解释上的矛盾,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在《合同法》上赋予无过错者撤销权,《劳动合同法》没有撤销权概念和规定,将合同法上可撤销的情形归纳入无效合同情形,但为了保护签约的无过错者,又赋于解除权,以致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在没有修改法律或权威部门没有解释前,笔者认为实践操作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第三十九条(五)项执行,为立法者本意,也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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