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规

  【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的概念

  要了解什么是经济合同,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合同。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共同达到一定目的、确定法律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合同关系随时可以发生,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人们去商店买食品、日用品,就成立买卖合同;职工之间借用财物,发生借贷合同关系居民向房管部门租凭合同;一个工厂为另一个工厂加工零配件,有加工承揽合同;商业收购工业、农业产品,有购销合同;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单位的工程施工任务,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运输部门为发货单位送货物,有货物运输合同;银行给企业贷款,有借款合同;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生产队与作业组、农户之间订立承包合同;工业企业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车间、科室和企业相互之间订立内部经济责任合同;企业之间实行经济联合,有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合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个人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等等。这些合同的当事人,有的双方都是组织;有的双方都是个人;有的一方是组织,一方是个人。这些合同确立的法律关系,有的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一般民事财产法律关系;有的是为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经济法律关系;有的是劳动法律关系,等等。但不论合同当事人是谁,合同关系的内容如何,所有的合同都有以下共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建立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是人们表示自己意志的、有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合同时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不履行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合同这种法律行为和一般行为是不同的,如一个职工向另一个职工借贷,这是合同关系,是法律行为,有法律后果;两个职工相互约会在星期日春游,就不是合同关系,也不是法律行为,赴约或者失约都没有什么法律后果。

  (二)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志一致的表示,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订立合同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不发生自己和自己订立合同的事情。双方当事人要订立合同,就必须有一致的意见,为了共同达到一定目的,通过双方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仅有单方面的意志和法律行为,合同是不能成立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商品交换者“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这就清楚地说明了,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就是因为买者和卖者使用货币和物品进行等价交换,使货币、物品由一方占有转为另一方占有这样共同的意志和法律行为。

  (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

  在订立合同时,也只有各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才谈得上各自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协商议定。

  (四)合同是当事人和法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条件,使合同能得到国家承认,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当事人之间的违法的协议不能成为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订立这样的协议不仅不能达到自己预期的法律后果,还要承担应负的违法责任。

  社会生活里有着许多类型的合同,经济合同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的类型。什么是经济合同呢?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具有一切合同所共有的法律特征,同时又有以下的特点:

  (一)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的协议

  前面提到合同当事人有的双方都是组织,这些组织有的是法人,有的不是法人。但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的组织,则必须是法人。什么是法人?法人是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够用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和承当经济义务,并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因此,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要有以下特点:

  1。是有独立的财产的组织,即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核算企业经济联合组织和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组织,或者是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等。这些组织能够对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独立支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业务活动,能够取得财产,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

  2。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其中有的是根据国家法律、法令或有关章程成立的组织,如国家机关和依法不需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的组织,有的是依法必须经过核准、登记并已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3。是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组织。在发生经济纠纷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接受调解或仲裁;能够到法院起诉和应诉。不具有上述特点的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工业企业内部的车间、科室、班组,就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二)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成立的协议

  这是经济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最重要的特点。经济合同虽然是法人之间的协议,但并不等于法人之间的所有协议都是经济合同。如一个剧院与一个歌舞团订立演出合同,歌舞团提供的是文化服务;又如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向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赠款而订立赠与合同,这些就不能算是经济合同。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是社会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者管理活动中,法人为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等而建立的合同关系。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多种经济合同,建立的都是法人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这些经济合同的经济性质是十分明显的,不论是转移财产的经济合同(如购销合同、财产租凭合同),也不论是提供经济劳务的合同(如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还是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包工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都有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订立的协议

  经济合同受国家宏观计划的制约,经济合同的订立要符合国家宏观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订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相互进行经济往来时,凡关系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作用的经济合同,都要按照国家宏观计划的安排订立,而一切经济合同的订立,都不能离开国家宏观计划的指导和要求。

  (四)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的双向有偿合同

  当事人双方按合同规定相互享有权利,又都相互负有义务,并且各自要为所得的利益偿付相应的代价。所以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是按等价交换原则建立的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关系。这就不同于当事人一方只享权利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不享权利的单务合同;也不同于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而不付代价的无偿合同。如一个企业(法人)向一个福利团体(法人)赠款,一个公民将自己收藏的珍贵图书资料赠送给国家图书馆(法人),或者公民之间赠送纪念品等。这些赠与合同同即是单务合同,又是无偿合同。

  我国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凭、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等十种经济合同都具有上述特点。

  这里还应当提到,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个体经济成分以及私营企业等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目前正在恢复和发展。他们与国营、集体经济的联系不断增加,他们与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之间的购销、加工等经济活动,也产生合同关系;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广,农民同国营、集体经济单位的经济往来也大量增加,签订了大量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这些方面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经济合同法的制约。所以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民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这就表明个体经济户、农村社员也可以作为经济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但必须明确的是,个体经营户、农民是作为个体经济单位、生产经营者与法人订立经济合同的,这种合同关系的经济业务性质也是十分明显的,与个人劳动者作为一般公民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与法人发生的其他合同关系(如去百货商店、供销社买生活日用品等)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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