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应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合

  【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应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印花税税目中的经济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这也是税法上对经济合同应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即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还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此外,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所谓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它们从属于以上10个合同税目的分类,而非独立列举的征税类别。这类凭证具有上述10类合同大致相同的内容、形式和作用,虽未采用规范的合同名称,但对当事人各方仍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约束力。因为这些凭证一经凭证当事人书立,双方(或多方)信守,付诸实施(履行),就发挥着规范合同的作用,而不一定具有合同法规要求的完备条款和规范的行为约定,但是,就其书立行为和实施行为而言,显然属于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发生法律后果并以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因此,鉴于这类凭证的上述性质和特点,印花税除对依法成立的具有规范内容和名称的10类合同书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亦应纳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印花税既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就发生了应税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问题。

  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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