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实质合法,一是程序合法。实质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当事人不得订立内容违法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害的劳动合同。程序合法是指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一是形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法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二是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三是录用合法。即用人单位在公开招收工人时,要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衡量公平的标准大致有两个:一是客观标准,即以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来衡量给付之间是否具有等值性:二是主观标准,即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判断标准。

  (三)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

  (四)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只有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才成立和生效。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不得有欺诈行为:在履行劳动合同时,要守信用、自觉履行合同,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同时,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商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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