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对于保险合同形式的争论
在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界,关于保险合同的形式存在不要式说和要式说两种观点。
1、不要式说。
该说主张,保险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方式。保险单或者暂保单并非合同,而为经过口头或者书面接洽所缔结合同之一种证据文书而已。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若保险合同必须签暂保单或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才告成立,不切实际。按保险惯例,保险合同,虽事实上皆作成保险单或暂保单,但其效力之发生不系于保险单或者暂保单,但若坚持保险合同非做成保险单不生效力者,有碍于交易之安全与灵活。因此,不论从现行立法还是法律理论,都应认定为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出具保险单是法律规定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合同的证据。保险合同的成立仍以一般债权合同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保险合同即成立。
2、绝对要式说。
该说认为,保险经营为商业行为,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对保险合同订立程序和形式进行严格要求有利于规范保险经营,尤其是保险条款的格式化和标准化,是现代保险经营的发展趋势,鼓吹保险合同的“不要式”,无异于推崇保险业经营管理的不规范化,此举弊大于利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对其订立形式的要求,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订立保险合同通常采取的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和存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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