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投保人如实告知及保险人明确说

  【保险合同法】投保人如实告知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体现。该义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主动、如实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事项为限。告知义务主体不仅限于投保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自己对自己健康状况最了解,被保险人也应当如实告知。对于人寿险而言,体检是保险人内部核定是否承保的一个依据,体检只能代表当时的健康状况,结论只能作为参照。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体检不能代替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那么,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中提到:“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比较多。保险人如何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是一件不易解决的事情。

  比如合同条款中用黑体标明、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字能不能视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口头说明在只有利益关系相对的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很难举证证明和认定。有的保险合同采取在合同上单独印刷一行字,即“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做了说明,我也充分了解,同意该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意按该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然后由投保人签字,是不是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仅凭此种形式不能说明保险人已尽说明义务,条款本身的说明,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有可能保险公司只是说到了条款,并未将条款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但在审判实践当中,要做到举证证明明确说明是很难的,所以只要是投保人在保单上自己签字认可,就视为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如果保险人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就不产生效力,不产生效力的只是关于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的条款,尽管可能其他的条款保险人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但也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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