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的复效-合同法规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的复效

  复效即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规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书面提出复效申请,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重新生效的条件,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协商一致,恢复保险合同效力。复效的意义在于为了使保险单不致因投保人偶然遗忘或经济困难未能按期交费而导致合同失效,给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一次机会,弥补合同解除给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带来的损失。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1款体现了复效制度的内容,规定为:“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实关于复效的法律条款并非孤立于其他条款,一般与复效条款密切相关的还有宽限期条款。提到复效条款,不能不提到宽限期条款。某种程度上说,宽限期条款是复效条款的前提。宽限期条款是对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让其补缴保险费,否则合同效力中止。可见违背了宽限期条款,必然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而合同效力的中止又为复效条款的适用创造条件。

  复效是恢复原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应继续履行,而并非重新履行。合同复效效力应追溯到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复效的效果是要达到与合同没有中止的效果一样,所以原合同的期间是没有变化的。保险人在投保人补交完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后,就要对这段期间承担保险责任。原因在于:(1)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本应属于原合同的约定期间的一部分,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自然要对这段期间承担保险责任。(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是一种给付迟延。所以迟延给付的保险费自然是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相对应的保险费。所以复效也是对这段期间效力的恢复。所以复效的性质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是原合同的继续,效力追溯到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

  其次,需要厘清复效与续效的区别和联系,因为这关系到处理实践中争议的结果。续效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原合同效力不终止,经过双方确认又达成的继续原合同效力的一份新的保险合同。续效在法律性质上与复效有着本质的区别:(1)续效是因原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而在复效中原合同的期限并未终止,即原合同并未消灭,只是暂时失效而已,满足一定的条件还是可以继续合同的履行。(2)续效是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只不过延长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在内容上却无太大的变动,本质上续效合同与原合同构成两个合同;而复效是并未延长原合同期限,不同之处是对于暂时失效期间效力的恢复。(3)续效合同对投保人需要履行与订立原合同时相同的义务,比如如实告知的义务等;而复效合同只要当事人未约定,投保人只要补交保险费和相关费用,就无须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了。(4)续效后相关条款的期间要重新起算,如不可抗争条款,自杀条款等;而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继续,效力溯及原合同订立之时的状态,所以这些条款的期间并未随着效力中止而中止,期间的计算仍在延续。下文笔者根据具体实践归纳成五个方面探讨复效的效力问题。

  对投保人来说,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往往要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特别是效力中止后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超过投保年龄的限制时,也只有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才有可能继续享有参加保险的权利。⑤关于复效的条件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继续,投保人只要补交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合同恢复效力,无须以提交复效申请为前提。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9条,该条款规定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和保险人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只是规定保险人的符合一定条件下的解除权,并未限制投保人复效申请的请求权。那么如何看待“两年”这个期间呢?该期间是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间,但并非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的先决条件。超过该期间投保人并不是不能提出复效申请,它仅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之一。如果复效申请保留期间经过后,解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丧失提出复效申请的基础。但是,如已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间,保险人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并愿意接受投保人提出的复效申请的,则复效成立。⑥因此,在法律条文并未确规定复效应在何时提出的情况下,从法理上说就算投保人在两年后提出复效申请,只要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还是可以恢复效力的。

  (2)有学者提出被保险人要符合投保条件;“在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可能会有所变化。如果健康恶化,或所变更的职业危险性增大,就不能申请复效,投保人要求复效时,也要根据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必须提交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等文件。”这只是保险人从自身利益出发的观点,原合同并无变更,被保险人如果还须提交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等文件,那无异于再订立一份新的保险合同。所以只要被保险人还健在,那就是符合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条件。

  (3)有学者认为“被保险人应一次交清失效期间的保险费。”笔者认为:首先,补交保险费的主体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其次,保险费的补交并非得一次交清,如果投保人由于确有困难无法一次交清,也可以在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后分期还清。至于其它相关费用,应包括同期保险费的利息。

  (4)复效申请须经保险人同意吗?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继续,一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另一方应予同意。但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考虑,如果保险人不能够举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与其主观恶意相匹配的不利于保险人的行为,或者保险人不能有其他合理的抗辩,还是得恢复合同效力。至于何谓“其他合理抗辩”,这应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了。所以原则上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履行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能拒绝复效,并且保险人应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