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用工形式】企业应合理使用非全日制工用工形式
作为一种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工常常被人们讨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劳动者与企业建立的也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预防,本文就站在企业的角度,就合理使用非全日制工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非全日制工的优势,这是吸引部分企业采用非全日制工的主要原因,归纳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实践操作,非全日制工有以下优势:
1、可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签订劳动合同成为部分企业感到头痛的事情,这个“优势”进入部分企业的视野。
2、基本医疗保险盒基本养老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
3、劳动合同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形式灵活。
4、劳动合同终止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企业考虑是否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时应当确认是否能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者在本企业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薪资结算周期不得长于十五天。
如果能满足以上情况,企业可以考虑在部分岗位上采用这种用工形式。
第三、如果企业决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以下几个方面也是企业应当注意或者要求满足的:
1、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杭州市政府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非全日制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元。
2、劳动合同的签订。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为了预防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触犯例如双倍工资等的有关规定,建议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工形式等内容。
3、不得约定试用期。
4、工伤保险待遇。虽然不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企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如果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议至少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作为补充。
最后,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尽量不要与其他企业的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除了对工作不一定有好的影响外,更重要的是如果造成原单位损失的,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