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具有哪些优越性?
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提倡主要体现在赋予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的口头性:
用人单位采用标准用工的,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甚至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定也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非全日制用工的,则不受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限制,可以选择口头协议。
2、工作的多重性: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辞退的无因性、随时性和无补偿性:
法律对标准用工辞退劳动者进行严格的限制,不仅要具备法定的条件,还需要符合法定的提前通知程序,而且还有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等。但是用人单位辞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需要理由,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