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一、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是用人单位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区域,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姓名为准。劳动者的住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既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发挥整体功能和显示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及其职责要求等,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也是劳动者判断自己是否胜任该工作,是否愿意从事该工作的关键信息。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理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目前,我国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此外,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
休息,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自行支配的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保证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有一定的休息时间。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得的直接回报,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劳动报酬的高低,直接影响劳动者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职业危害防护,即对工作可能产生的危害的防护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即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关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依法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的内容主要有:
1.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了解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考察了解劳动者是否符合招用条件,能否适应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劳动者也可以考察了解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报酬与自己所从事的劳动是否相当等。
2.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培训义务之外对劳动者提供的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支付的违约金。
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守商业秘密,是指保持商业秘密的原状,不使泄漏出去。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补充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基本社会保险之外为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参加了补充保险,劳动者在基本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补充保险待遇。
5.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义务之外为职工的生活提供的便利和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