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新规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新规定

  解读: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由增加两项: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四、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的情况仅有两种。

  除下列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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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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