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生效之后,被广泛适用,既帮助劳动者维护了劳动权益,也为企业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提供了适用依据。在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劳务法律咨询时,应当向企业及时的介绍、讲解法律规定的企业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方便企业操作,避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后续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普遍适用条款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要在此重点向企业介绍的企业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2-4款的规定,均是劳动者在工作中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制度性规定或者是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即为存在过错或者侵害用人单位利益行为;第4款的规定是指存在使合同无效的条件或用人单位发现使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具有的合法解除权;第5款即是因劳动者的自身原因,不适于与之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拥有的法定劳动合同解除权。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规定的情况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关系存续收到不利影响,用人单位支付相应额外经济后具有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同时, 第四十一条还设定了在企业需要减员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总结上文,企业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咨询时,应该为企业总结:在劳动者具有主观过错、给企业造成不利损害、劳动者客观上不适宜继续从事本工作等法率规定情况下,企业具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或者是支付一定的额外补偿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只有企业知悉上述情况下,合理、合法的操作解除劳动者的程序,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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