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主要内容】谈谈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立法宗旨)
即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立法目的之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指修正弊端,创新机制,补充内容、明确争议,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制度从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的国发[8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实施20余年来,存在很多弊端,简单概括为约定的滥用和无规制领域的横行。
2005年劳动法执法大检查,发现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上存在五大问题:
(1)不订立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普遍化,不少单位没签合同,当时检查我省时还算比较好的厦门、福州、泉州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餐饮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
(2) 劳动合同短期化。
(3)对试用期、违约金滥用。(试用期成白干期,企业任意约定高额违约金)。
(4)劳务派遣用工失范。(成为非法用工的代名词,有的四千多的企业,三千多人用派遣工)
(5)劳动争议高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也还包括管理粗暴的问题吞烟头、打人、拖欠工资跳楼、自焚.
(6)规章制度不健全。
(7)能进能出的机制不能建立。
所以,劳动合同法就是针对这些弊端进行了修正,修正的基本思路是:“对违约金采取,普遍禁止、特殊许可”,对试用期采取“期限明确、工资保护、解雇限制”,对终止采取“从可以约定到只能法定”,对劳务派遣采取“适当限制、观其发展”的措施,同时,重新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承认产生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就是为用工行为,而劳动合同仅仅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此外,还作了一些补充完善,对一些空白区域进行了规定,作为补充。如,签订合同预备阶段的告知义务等。立法目的之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合同法明确的权利就是法定权利,如果不配合那就不是违约那么简单,那就是侵权、是违法了。比如劳动者只要书面提前30天通知,辞职权利就自然产生,你用人单位大可不必用三个月、半年时间来批准,人家走的时候,转移人事档案即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立法目的之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里的权益包含“权利”和利益,与单纯的“权利”相比是一个内涵外延均扩张了的概念,不仅要保护师出有名的“权利”,也要保护涉及到劳动者的利益。只有非法权益才不保护。
立法目的之四,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谐是十六大以来中国的核心理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追求的价值理念,也是本法的核心,会贯彻到劳动关系理论、实践的各个层面,从理性的、长远的角度来讲,劳动合同法会倡导和谐、共同合作这样一种理念,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问题值得大家予以关注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