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2条也规定了三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有(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退休的合同的,单位应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或(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或(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限于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增加了二项取消了《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决定权取决于劳动者,排除了过去用人单位拥有的选择权、对于增加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标准。实际用人单位只有一次行使终止权的机会,因为第2次合同续订期满如需再用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第2个合同的续订、开始。→当然对企业而言,可以用中断合同订立的方式使它永远处于第1次,因为这里的“连续”指的是不间断。同时,企业也可以对职工是否胜任工作等情况进行考量,不胜任工作的可不续订。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第三款的情形属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视同订立。同时也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对这种情况第82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如何选择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能根据单位对劳动者的需要情况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对于单位确定长期需要劳动者,可以考虑订立长期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必要恐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的铁饭碗,不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样的。对于无法确定是否长期需要的劳动者,可以订立短期合同,但是应考虑到短期合同只有两次订立机会。
另外,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使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合同也不会导致要签无固定定期限。(但连续满10年的仍要签)是成本最低的一种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的需要,优先考虑与劳动者订立该种劳动合同。特别是我们的建筑为,路桥等施工企业非常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