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主要内容】关于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共规定了九项必备条款,如下:(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相对于《劳动法》的对比看,主要是新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用人单位再想通过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以迫使劳动者离职就行不通了;取消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侧重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最好是将上述条款完整无缺的做出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条款都有其必要的意义。如果缺少上述的条款,劳动合同的成立就存在瑕疵,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容易为此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对于限制用人单位的条款单位可以考虑简单概括,以留有一定的灵活掌握余地。如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约定的明确、具体了容易成立满足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