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主要内容】合同法关于服务期及其违约

  【合同法主要内容】合同法关于服务期及其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二种情形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种是经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另一种是二高一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

  应注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条件的。(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费用(一般数额较大)。(2)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也就是说是法定培训义务之外的培训,包括。(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注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培训(如果是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的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的安全教育等培训。

  约定服务期长于合同期的怎么办?出资培训后约定的服务期问题:

  对于服务期年限合同法无具体规定,应理解可由双方协议,也就是说服务期也可以长于合同期,但用人单位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约定服务期较长的,要按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同时,要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使服务期与合同期一致。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培训情形下留给单位的自由权利非常狭隘,但是订立培训协议总比不订立对单位有利。

  订立培训协议可以与受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违约金的数额也受到了明确的限制,再也不可能像以前由单位在很大范围内随意约定了,只能在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的限额内约定,而且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还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数额,这对单位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但对法律未作限制规定的部分,比如培训费用支出的项目(如差旅费、补贴等等),可以由企业自己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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