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主要内容】合同法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

  【合同法主要内容】合同法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往往接触、知晓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所以用人单位还可以与上述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同时,也要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确定为两年,原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稳步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补偿的数额标准最后没有明确规定,留给单位一定的自由空间。但是,如果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直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不以自己的名义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是在幕后工作或操纵指挥,用人单位怎么应对?建议单位在订立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时要尽量详尽的约束劳动者,不能仅限于《劳动合同法》列出的情况,只要法律不禁止的,我们就可以和劳动者作出约定。

  除了签定保密协议,企业应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法律上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公众所知、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很高单位认为商业秘密是高、精尖,其实不然,举个例子,因此,对于一个经营者来说应该是秘密无处不在。

  关于保密措施的问题,主要是做好事先的防范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1)在企业内划定保密区域,并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明确的管理办法。(2)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相应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3)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或者将各一个关键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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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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