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主要内容】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同法

  【合同法主要内容】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履行劳动合同主要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报酬的支付不仅要及时,还要足额,从理论上讲拖一天或少付一块,都是没有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1)未及时发放工资;(2)未足额发放工资。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方面,劳动者就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过支付令不等于执行令,对于支会令用人单位只要提出书面异议,就自动失效,劳动者想借此实现其权益,并不现实,另一方面,但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跳槽就师出有名了。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应以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基本工资计算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应按月付,年底扎堆结算不合法→属于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最低工资规定》提的是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但是可以押除应由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最近,针对部分企业和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却仍然

  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作出了新的规定: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全体劳动者或者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分别是(1)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2)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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