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条款】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条款的不同规定
《劳动法》第十九条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 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对比这两部法律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这两项是完全相同之外,其他条款都有些差别。比如,《劳动法》就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一定要约定工作地点,而《劳动合同法》就明确了这一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这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另外,《劳动合同法》也减少了一些《劳动法》的必备条款,比如,取消“劳动纪律”、“违反的责任”等内容。
必备条款就是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涉及的内容就是最基本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这些条款,而是可以额外增加内容,比如增加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密条款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助于我们判断合同的性质。比如,有的企业与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有的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协议(或者叫雇佣协议),有人可能会对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提出疑问。其实名字并不重要,如果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里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九项必备内容的话,它就是一个劳动合同。这就是必备条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