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金】购销合同与定金的制约作用
市场经济是囊括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制经济,它要求各种经济行为必须受到与其相对应的法律规定的约束,才能保证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市场经济又因其竞争性和活跃性,使经济合同作为一种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更为广泛地使用。因此,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证经济合同的有效执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合同法》自1981年颁布实施,1993年9月又进行了修订,为从法律上调整各行为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我们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传统旧观念的习惯影响和法律意识淡薄,致使购销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为:
(l)法制观念不强,违约责任不清。行为人之间签定合同草率,合同条款不齐备,随意性较大。甚至怕伤感情,不写违约责任,为合同执行留下很多隐患。由此一方面造成合同兑现率普遍不高,而且悬殊很大,很难作为经营参考依据;一方面又容易产生各种合同纠纷,并由此派生出大量的三角债、连环债甚至坏帐,剪不断理还乱。
(2)指导思想滞后,缺乏诚实信用。用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较多,并在相当大程度上还保留了计划经济时期产销衔接的合同签订方式,造成行为人一方损失的事时有发生。如供方为了抢占市场,往往采取“广种薄收”的办法,努力扩大供货合同数量,有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数量甚至超出自身生产能力的数倍以上。这些“泡沫合同”的大量签订,造成合同履行期若市场看好,无法保证供货,使需方失去市场机会,所订的合同像“炸弹”一样迫使供方手忙脚乱处于被动地位;若合同履行期市场不好,需方不来提货,供方又因被放大了的市场需求盲目生产大量积压,“泡沫合同”又成了企业决策的错误导航。再如需方为了确保货源和追求最大盈利,在签订合同时又往往采取“货订三家不吃亏”的做法,在同一品种上与不同厂家多头订货,其数量常常超出实际需求量的数倍,市场好多拿点,市场不好不提货。然而,市场只有一个,一头牛身上是剥不下两张皮的。需方这种“水分合同”实际上从签订开始就使超出市场实际需求的其它合同陷入了落空的境地,若再加上市场回落,将会给供方造成更大损失。
(3)有法难依,苦果自咽。一是对于标的不大、数量繁多的购货合同纠纷没有精力和时间通过法律手段来一一解决,更难以得到因违反购销合同责任面应偿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二是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性,迫使供方为了和需方搞好产销关系,除重大合同纠纷和“一锤子买卖”外,一般当自身利益受损不大时往往迁就对方,苦果自咽。目前经济活动中,由于法制观念不强,合同缺乏有力的制约,已经影响了各项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很多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为了更好地依法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各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挥定金在购销合同中的制约作用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
经济合同履行担保的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和留置四种。笔者认为运用定金作为购销合同的担保形式最为方便易行,而且可操作性强。《经济合同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这里可以看出,定金是带有制裁性质的事先给付,是运用经济手段制约经济合同有效履行的重要手段,它和属于纯支援性质的预付款有质的区别。因此,依据定金的制裁性质而广泛地运用定金担保形式,将会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
(l)增强合同的严肃性。为了避免受合同定金的制裁,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前都要认真分析自身的履约能力。供方要认真调整产品结构,更加贴近市场,并依据自身生产能力征订供货合同;需方则要认真调查预测市场需求合理地确定供货对象和订货数量。由于双方的务实态度,能有效地遏制“泡沫合同”和“水分合同”。
(2)增加合同执行的可靠性,提高合同兑现率,防止决策失误。
(3)避免乱签合同而人为带来的各种合同纠纷,保障产销秩序正常、有序地进行。
(4)对因不履行合同而受损的一方经济补偿。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购销合同签订,学会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变强调合同数量为追求合同质量已属当务之急,产销各方都应充分认识到给付定金和要求给付定金是合法行为,是维护自身权利和义务的有力措施,切实发挥定金在购销合同中的制约作用。
此外,笔者还建议有关部门应把不交纳定金(或未作担保)的合同列入无效合同范围,以便更加有力地发挥定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