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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况越来越多。下家看中房子付了定金,几天后却莫名其妙地接到中介公司通知:上家房子不卖了,请择日取回钱款。不仅之前辛苦看房的精力都白花了,而且还得不到半点赔偿,只因为上下家签订定金合同马虎,有的根本没有合同。
定金合同的重要性不亚于买卖合同。签定金合同,是为了保障遇到违约情况,追究另一方责任。律师认为,之所以近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况越来越多,正是与没有规范签订定金合同有密切关系。目前,二手房市场处于卖方市场,二手房价格涨幅快,上家随意涨价现象严重。一旦定金合同签得不规范,下家往往吃亏。
签订规范的定金合同
这是一种最有保障的方式。下家付了定金,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最好就是“定金合同”。即便在这份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涉及因一方原因导致房屋没有成交而产生的违约事项,也不影响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
意向金或订金协议要详尽
如果是意向金或订金协议,应签得越详细越好,各条违约事项绝不能落下。通常情况下,中介公司出具的是意向金或订金协议而非定金合同。两者相比,前者不具备大定性质。因此,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写入违约条款,以免造成无法追究责任的无奈结果。违约条款一般应有如下内容:上家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成交,则应向下家双倍返还意向金;如下家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成交,则由上家“拗掉”意向金。如果协议中没有涉及此项内容,上下家应当在附件中注明。对于房屋状况要详细填写清楚。如该房屋处有户口,应确认其户口迁移条件或日期,最好是在合同签署后付清大部分房款之前迁出,以免出现后遗症。下家也应要求中介公司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及产权人出售房屋委托书(原件),审查委托人与房屋产权证上产权人是否一致。作为协议的附件,该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出售房屋委托书应由中介公司盖章。
明确定金收取方
收取定金的是上家还是中介公司?一般情况下,一旦发生违约,定金的收取方是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的对象。有的中介为避免上下家过早碰面而发生踢开中介现象,往往会代上家收取定金。因此,不管签订的是定金合同还是意向金协议,都应明确谁是收取方。如果收取方是上家,合同的主体应当是上下家,合同中需注明甲方是某某(上家),乙方是某某(下家)。如果收取方是中介公司,则应当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代上家收取定金的委托书,并备注在合同中,明确中介公司只是代理人身份。否则,下家有权向中介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具体交付时,买方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据。该收据不仅要有经纪人签章,还应有中介公司公章。
在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还应当保管好预订协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人出售房屋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出现举证不力的被动局面。
链接:
定金合同部分条款
(合同甲方为中介公司,乙方为购房者)第三条预订期限预订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天。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到甲方营业场所(本市区路号)与房屋产权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定金条款
1、乙方同意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作为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承诺的担保。在乙方与房屋产权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该定金转为乙方购房款的一部分。
2、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预订条件与房屋产权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定金;房屋产权人(包括共有人)拒绝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预订条件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甲方向乙方隐瞒该房屋已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及其他对乙方购房决定产生影响的重要事实、导致乙方不能或不愿意购买该房屋的,甲方愿意向乙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赔偿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定金的责任:(1)乙方与房屋产权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就本协议第二条预订条件以外的房屋买卖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2)本协议签署后《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定金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倍ń鸷贤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2钡笔氯司哂邢嘤Φ拿袷滦形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进行意思表示。
3币馑急硎菊媸怠6ń鸷贤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4倍ń鸷贤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笔导式桓抖ń稹6ń鸷贤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
6敝骱贤有效。定金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从合同,定金担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无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如果定金合同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所附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定金合同才生效。定金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特殊的条款,为定金担保合同的生效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定金是我们签合同时候经常遇到的法律概念。准确理解和约定定金,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要明确约定是“定金”。
经常看到一些发生争议的合同文本,里面约定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一定要注意,要使用“定金”这个词。这不允许笔误。
二、约定定金的种类
定金的种类多,最好明确约定定金的种类,以免发生误解、争议。日常比较常见的定金为以下几种
1、成约定金
即作为合同关系成立要件而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成立生效,不交付,合同就没有成立。此时,合同是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附条件的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定金,但不排除当事人依合同自由原则将定金的交付约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2、违约定金
即由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得没收或加倍返还的定金。也就是在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定金交付人有过错,接受人则可没收定金;接受人有过错,则加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形下,定金的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完全以违约救济的形式而存在,能够间接起到强制履行合同的作用。这是日常交易行为中最广泛使用的定金。
这里,何为不能履行,最好是予以界定,即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对方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这往往容易发生争议,互相指责对方不能或者不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承担定金法则之法律责任。
3、解约定金
即为取得合同解除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依据解约定金,定金交付人可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定金接受人可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因此,这种定金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给予合同当事人在放弃或双倍偿还定金的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4、立约定金
即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合同成立之前交付,但它不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无故拒绝签订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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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定金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具体情况是:我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签了定金合同,同时支付5000元的合同定金,但是原业主在约定签购房合同日未到现场,并于第二天下午要涨价出售,我不同意,卖方说不卖,我也决定不要了,后卖方又要以原价卖,我觉得对方没有诚信,房产权也像不明 (提出涨价时,房主带一男子,说他同意才能卖房),故决定不要,这其中责任怎样划分?对方一直出尔反尔,不能她说卖就卖,价格她也说了算,那合同起什么作用,没有一点儿公平?我咨询了仲裁,他们说我违约,我想不通,自始至终,都是卖方不守信,而造成我不愿再买,怎么我倒合同定金违约了?工商12315的说法是对方违约,因为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对方就违约了。”众说纷纭,究竟是谁合同定金违约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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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之后,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不愿退定金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遇到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履行定金协议的情况,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方。
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为避免纠纷发生,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应当以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为依据据理力争,明确在定金中写明“如果双方就有关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卖方应返还定金”,这样将更为有利。
问题二:《定金协议》有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吗?
二手房交易,一般先签订《定金协议》,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签署了《定金协议》后,卖方反悔不愿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请看下面的案例:
某买方与某卖方签订了《定金协议》,协议约定买方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方,约定定金为40万元,预付房款100万元,其余60万房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违约条款为,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如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买方将140万元支付给了卖方,卖方也把房屋钥匙及相关证书资料交给了买方。
半年后,卖方顺利取得房产证,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房价看涨),卖方后悔不愿卖房了,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在内容上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因此,该《定金协议》已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当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将协议称为定金协议。另外,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
法院最后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判决卖方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既然双方签订的是《定金协议》,为什么法院要判买卖合同成立呢?这是因为看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名称,而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该案件中我们可看到,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内容涉及房产的交付,产权过户等定金之外的内容,基本涵盖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在这份《定金协议》中,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
●购房定金协议注意事项
定金的作用是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交纳定金的一方如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在接受定金后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有些购房者在交付定金时未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最好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定金保证协议,至少也应在定金收据上注明口头协议的主要内容。
注意:书写时勿将"定金"写成"订金"。"定金"是法律术语,通常视为购房预付款,购房户如交纳了"定金"又不打算购房,应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买房时,开发商发了一份盖了章的"承诺书",保证过期不办分户产权金额退款,这份"承诺书"是否有效? 此"承诺书"应视为购房合同(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分户产权,购房户可依据"承诺书"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如开发商不履行承诺,购房户可运用法律手段,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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