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

 【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中的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 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 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 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 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 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 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 、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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