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劳动合同法规中的特色规定-合同法规

    现就各地特色规定归纳如下:

  1、 关于劳动合同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和体例

  《劳动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各地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大多与此照应,在地域范围上则相应地为各自的行政区域范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比较特别,该条例第二条除列举性地规定出条例的适用范围外,最后附有但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甘肃的规定与《劳动法》并不一致。《甘肃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没有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列入适用范围之内。

  甘肃、广东、海南、吉林、宁夏等省区的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均设专章,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或鉴证进行专门规定。

  安徽、江苏、上海三地的劳动合同条例,都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设专章进行特别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分别对集体合同作了专章的规定。

  2、 关于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各省市的劳动合同法规和规章均规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同时规定工会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部分省市还对商会、企业联合会、妇联等团体的职责作了规定。如《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工会、商会应当依法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工商、税务、经贸、卫生、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了专条分项的细化规定。浙江、福建对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作了规定。江苏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法行为举报的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为举报者保密。

  福建、海南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监督检查权,或者进行打击报复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3、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很多省市的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并未作出规定,只有部分省市对此有强制性规定,但规定不尽相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15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规定与之相同,但后者还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与湖南一致,但江苏强调“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浙江与江苏相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关于劳动合同文本,多数省市规定由用人单位提供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并由用人单位提供文本。河北则规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黑龙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并向劳动者说明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告知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上海、浙江强调“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浙江同时规定:“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设计本行业通用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比较特别,其第十三条为:“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还有不少省市未就此作出规定,如北京、湖南等。

  绝大多数省市未对合同语言作出规定。《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江苏、上海的规定与此一致,甘肃也规定合同应当以中文书写,但同时规定:“不熟悉中文的劳动合同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同时使用中文及劳动者所熟悉的文字表述。两种文件因翻译产生矛盾时,以中文文本表述为准。”

  对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强调用人单位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则特别规定:劳动者“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宁夏对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下岗职工可签订下岗协议,下岗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用人单位聘用其他单位下岗职工,可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劳务协议或与职工原单位签订借用协议”。

  多数省市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及物品等,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对此规定更为详细和严格:“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山东与此相似,但未规定“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多数省市的规定与《劳动法》一致,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甘肃、浙江的规定略有不同,《甘肃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视情况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北京与新疆的规定比较特别,《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则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二)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满十年以上,分配到用人单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疆还规定三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届满时,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分别是:劳动者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劳动者男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劳动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吉林特别规定,实行租赁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其租赁经营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据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江苏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

  不少省市除依《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规定外,还把社会保险或休息休假规定为必备条款,如北京、安徽、湖南等。海南则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对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各省都依合同的期限的长短分别作了限制,但期限不尽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安徽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海南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广东则是对不实行试用期的情况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湖南、江苏还就试用的工资报酬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宁夏还对学徒期和熟练期作了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辽宁规定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北京规定不得少于一年)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黑龙江则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超过15日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甘肃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还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作了特别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宁夏的规定与甘肃一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一特别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商业秘密,北京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江苏、辽宁的规定与此相似,但辽宁同时规定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甘肃、宁夏则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安徽、江苏、上海专门就竞业限制作了规定,《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所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上述约定的,应当同时约定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上海、江苏的规定与此相似,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同时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且“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未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但规定了经济补偿的额度:“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北京、上海和安徽对违约金作了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上海基本相同,只是多了一种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5、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

  对于劳动者岗位的调动,《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同时规定例外情况:“(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海南也有类似规定,但例外情况 除上述三项外,还有“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情况调换劳动者岗位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的”情形。新疆则规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签订岗位协议。岗位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在岗位协议期限内,除经考核不称职外,不得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关于企业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作出特别规定,其第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湖南的规定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部分省市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差别较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情形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身自由的;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江苏的规定与山东基本相同。辽宁未就不可抗力作出规定,但规定了“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情形。江苏、辽宁和山东还规定,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辽宁同时规定:“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湖南则规定了劳动者应征入伍、发生不可抗力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暂不履行的其他情形等三种情形,同时规定,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浙江规定了四种情形,即:(一)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三)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海只规定了两种情形,即浙江的(二)、(三)两项。

  海南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扣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所受的损失,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要求赔偿。

  6、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广东和海南的规定比较特别。广东把“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几种情况列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海南与之相似,未规定“转移工作单位”,但把劳动依法应征服兵役列入。福建规定“劳动者要求脱产学习的,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也可以解除”。黑龙江则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生产(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规定为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北京的规定非常详细,八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五种情形比较特别。即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确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而且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安徽和黑龙江则规定“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1级至6级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安徽还对因工致残的情况作了细化规定,《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待遇。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把“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规定为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一项原因。《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还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作了专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除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的劳动者还应增加50%至100%的医疗补助费。”甘肃的规定与此基本相同,但特别强患重病或患绝症的,增加额分别不低于50%和100%。山东、宁夏、上海也有关于加发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的规定。黑龙江则规定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劳动法》进行补偿外,应当同时发给劳动者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裁减人员补偿金。山东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发放安置费。海南规定经济补偿金必须在解除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浙江是“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辽宁与浙江相同。非常特别的是,黑龙江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可选择性的规定,即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给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选其一。而对于据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的计算,上海和黑龙江规定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部分省市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证明作出规定。《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吉林、浙江的规定与此基本相同,但未规定期限。(吉林还规定:“劳动者因调动工作、变更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办理社会保险或者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的,须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查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湖南、内蒙、上海、新疆也有类似河北的规定,四地同时规定劳动者可凭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上海、新疆未对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期限作出规定)江苏的规定比较有特色,其规定的期限是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江苏同时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宁夏也有类似规定,但期限是15日,而且规定应报原合同鉴证机关备案。

  安徽、甘肃和广东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的权利作了规定。福建则对解除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

  7、关于无效的劳动合同

  除《劳动法》规定的情形外,《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内容显失公平和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广东则规定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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