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扦补偿新条例】"新拆迁条例"征求民意

  核心提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29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强制搬迁前应先予以补偿,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同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于今天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解读」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但同时,强制是法律设定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则,不能够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蛮的方式画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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