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影活力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汇添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华影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设立时的股东为盛影活力公司与广电公司。其中,盛影活力公司出资70万,持有70%股权;广电公司出资30万元,持有30%股权。
2008年5月18日,盛影活力公司作为甲方与汇添瑞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由甲方将持有的华影公司21%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华影公司21%的股权;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1万元。甲方同意乙方派员出任华影公司董事、监事、副总经理、会计;
,“传奇时代影城”投资预算在2000万元之内,甲方按持股比例筹措931万元,乙方按持股比例筹措399万元,用于“传奇时代影城”的经营和建设。现甲方筹措资金面临缺口,乙方同意在2000万元预算之内,再承担180万元筹资额,甲方承担751万元筹资额。“传奇时代影城”投资超出预算2000万元的部分,乙方同意再承担170万元筹资额,其余部分根据甲方与广电公司所签订的协议规定应由甲方全部解决。甲方保证其所筹集的资金于2008年6月30日前全部注入到华影公司,逾期不注入导致“传奇时代影城”不能按时完工并开业,由甲方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有关索赔的费用及支出等),并向对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随后,2008年7月2日,华影公司股东会决议备忘录记载,盛影活力公司未能在2008年6月30日前如期履行2000万元以上资金到位的承诺。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判决:盛影活力公司拖欠筹资款、不同意汇添瑞公司派副总经理的行为违反股权转让协议,汇添瑞公司有权要求盛影活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均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有关索赔的费用及支出等),并向对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经法院依法释明,盛影活力公司未申请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认可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盛影活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的十日内向汇添瑞公司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争议焦点】
盛影活力公司是否存在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
【法理评析】
关于,本案所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就是股权转让的问题,盛影活力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汇添瑞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承诺将其在华影公司所持股权70%的股权让出21%的份额给乙方,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资格,进入华影公司。但是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之间就个凉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很好的约定,尤其在新投资项目的资金出资份额上座了详细的规定,那就是在新项目上甲方和乙方的出资责任。而在本案中,乙方汇添瑞公司按时按期承担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甲方却没能按时承担自己的出资义务。显然,这即应构成违约。
但是,在其后的项目建设过程中,作为华影公司的另一个大股东通过临时股东会议,表示接受甲方的在华影的股权,而承担甲方在新项目中的付款责任,但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协议未能真正执行,所以关于在新项目的付款责任还是应有甲方盛影活力公司来承担,那么到该案进入司法审理阶段,甲方都未能付清在新项目中的付款责任。所以甲方在新项目的出资中已经不能承担出资责任,已经违约。
再者,关于乙方和甲方的约定之一就是甲方按约让汇添瑞公司向华影公司委派了董事、监事、副总经理和会计。后来华影公司董事会做出了解聘副总经理、会计的决定。另外又称由于华影公司与汇添瑞公司的关联公司有诉讼,所以华影公司以及股东盛影活力公司、广电公司一致认为暂时不同意汇添瑞公司委派副总经理、会计到华影公司。这是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再次违约,因为甲方当初作出的保证应该是一种持续行为,而不是在汇添瑞最初进入的时刻。所以甲方称华影不同意乙方的再次委派行为是基于华影自身的公司行为以及因为乙方和华影有诉讼纠葛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作为华影最大的股东出资人,实际上完全能够操控华影的相当人事任免和决定权。所以,甲方再次没有遵守与乙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最后根据乙方和甲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有关索赔的费用及支出等),并向对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所以甲方盛影活力公司必须承担为语文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00万。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提示:股权转让协议,也是一种合同,那么关于权利义务的享有以及遵守就必须严格依据合同来执行,所以在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就必须得遵守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负担起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都必须严格遵照股权转让的约定,即使协议的附加条款,也不能违背,它的效力等同于股权转让协议本身。
【法条链接】
1.《公司法》
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