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 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 正当理由 (534)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2)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防卫的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3)防卫的手段只能针对加害人。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所谓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二) 外来原因 (501)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原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1)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2)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在此情况下,原告与第三人构成混合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责任则被免除。
(3)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双方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只是可以免除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