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女儿出生不久,就被诊断患有先天性脑瘫。十载艰辛抚育后,孩子的父亲突然离家出走。两年后,孩子作为原告、孩子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孩子的父亲犯有遗弃罪……当我们对这个家庭的不幸深感同情时,我们更想将这位父亲作出的选择放到法律的角度上去考虑,因为成讼于本市法院后,有不少人认为这位父亲只是对脑瘫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而已,并未触犯刑律,谈不上“遗弃罪”。这位父亲到底应负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这是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吴阿娟案件扫描
1991年,小琼在津出生。女儿的诞生给郭某家里带来无限欢乐,然而,不幸接踵而来,小琼很快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脑瘫。郭某夫妇强忍着内心的痛苦,以满腔的怜爱抚育着女儿小琼。
随着小琼的长大,有关治疗、吃饭、活动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郭某夫妇所经受的精神压力也越来越大,两人之间开始不断地发生矛盾。小琼6岁时,郭某开始逃避,不再为小琼治病了。在小琼10岁那年,郭某做出了让人吃惊的举动:在妻子下岗、女儿需要照顾的情况下他竟然离家出走。其后,郭某没有再与家人联系,也没有过问过女儿的病情和生活。他的妻子于某带着小琼到处打听郭某的下落,并多次委托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及有关部门寻找郭某,但都杳无音信。
在郭某离开的日子里,于某一个人挑起了家庭的重担。小琼长得越来越高,于某却越来越力不从心。照顾小琼、为小琼治病、养家糊口……使她心力交瘁。现如今,小琼和母亲每月只能靠领取300多元的家庭低保金以及郭某微薄的失业救济金维持生活。郭某的救济金是在郭某离家出走后、当郭某的单位办理失业救济金手续时,居委会干部带领于某去郭某单位办理的。
艰难的日子让于某的内心充满了痛苦、愤怒、无奈,于某终以女儿的名义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遗弃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并诉请赔偿抚养费、医药费等。
有人认为应该支持小琼的诉请,并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还有人认为,郭某的行为不至于构成犯罪,因为小琼和母亲的生活费用中还有一部分是郭某的失业救济金,所以小琼应该撤回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其父索要抚养费等。这起充满情感纠缠的诉讼由此产生争议。吴阿娟张晓敏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张战华(天津法官 中国法学会会员)
郭某的行为是遗弃行为,但我认为他不构成遗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
郭某离家出走,是为了自己减轻责任,将孩子遗弃给了妻子,孩子仍处在有人照顾的状态下,这种遗弃的性质不属于情节恶劣。但我可以给小琼母亲提供一点打官司技巧,先不要撤回刑事自诉,最好还是通过刑庭法官的工作,教育郭某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工作不能奏效,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给负抚养费、医药费。依法该官司肯定能够获胜。
杨仲凯(主任 天津明扬律师事务所)
我国《刑法》对遗弃罪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对那些没有家庭责任感的人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我认为,本案中郭某的行为符合关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潘强 孙贤芹(律师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郭某作为父亲,对小琼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无法证明郭某本身是否具备抚养能力。同时,因小琼与于某还享受低保金与郭某的失业救济金,郭某的行为未给小琼造成严重的后果,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所以,郭某的行为尚不构成遗弃罪。
杨武(中法网网友 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我认为,郭某只是以不作为的消极行为来逃避抚养、监护智残子女的义务,因为有社会、单位和家庭共同的关怀和努力,对当事人未造成严重的侵害,所以,不能给其硬挂一张“遗弃罪”的牌子。小琼如何向父亲索要抚养费?
曹庆涵(中法网网友 大庆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
首先肯定,小琼索要抚养费、医药费,于理于法,有根有据。至于用刑事附带民事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我认为并不是主要的。如果法院能受理刑事案,为提高诉讼效率,不管郭某是否构成遗弃罪,法院均可依法判处郭某支付抚养费、医药费,不必另案审理。
董建华(中法网网友 武汉铁路房地产总公司法律顾问)
小琼索要抚养费、医药费应该另案提起。法律规定,因为故意伤害而致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审理。而本案并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因此,于某应另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郭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在郭某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支持小琼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