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国家出台新征地补偿标准

  商报讯 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近日指出,这是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偿标准的最大区别。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如果按这个标准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目前,有些地方在执行这个补偿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有些地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就干脆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农民补偿安置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高达150亿元。

  为此,新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这位负责人说,原有补偿标准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新版标准也只是个过渡性措施,国家将不断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出台一些新的补偿办法。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行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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