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
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
(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
(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
(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
(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六、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室和采购办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