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自1994年《劳动法》实施后,我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已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劳动合同制度。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类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保障争议及侵权案件的发生,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劳动合同订立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一度达到95%以上,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三资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稳定在34万人左右。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2005年底,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17万多户,从业人员达114万人,这不仅为全市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而且为全社会提供了更多了的就业岗位,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据调查,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仅占从业人数1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以劳动合同形式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双方在失去劳动法律法规约束的情况下,劳动工资、劳动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问题引发的矛盾不断增加,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处理无依据,形成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大局稳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加以解决。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履行法定职责,努力使我市劳动合同覆盖和管理工作实现突破性进展。

  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总体目标和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推行劳动合同管理的目标是,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市开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大检查。通过开展劳动合同管理专项检查,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一步树立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意识,努力使2006年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到40%。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各类民营、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建筑、商业、餐饮、旅游、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以及学校、医院中的聘用人员。

  三、规范操作,将劳动合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1.订立劳动合同的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意见执行。

  2.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用人单位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它证件,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 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订立日期,报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合同制式文本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统一文本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的事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法定资格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均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5.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同时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劳动合同管理资料报劳动保障部门。

  四、加大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属以上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营企业局、民政局、人事局等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澄清本辖区内所管辖的用人单位户数、职工总人数等,及时掌握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及时调查处理劳动合同违法案件。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劳动合同订立、变更情况,加大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按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服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又不申请复议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建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资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人事部门要把行政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及工勤人员纳入订立劳动合同范围,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不予办理聘用手续。国资、发改、民营等部门要把做好劳动合同管理作为建设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条件,加强对民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不得评先、奖励和授信。工商行政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提供用人单位的基础资料,在企业办理登记、执照以及年审时,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教育、卫生部门所属单位学校、医院等新招聘录用人员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者不能办理聘用手续。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对建筑和矿山行业进行资质审查、安全评估发证时,督促用工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工会组织要发挥基层工会对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作用,未订立劳动合同企业的厂长(经理)及主管领导不得参加评先活动。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劳动保障部门提请的劳动合同违法案件,对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民营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洛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从今年开始,市政府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切实把订立劳动合同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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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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