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基本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良好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当前,由于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制运行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一)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对部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包括新招聘录用人员、未办理招聘手续已使用半年以上的人员、原订合同到期未续签仍在岗人员都应当尽快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原固定工与本企业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其提出书面申请30日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不提出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将书面通知送达本人满30日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30日期限满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转制事业单位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五)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职工应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新的用人单位再和其签订劳动合同。

  (六)职工流动,调出单位应与其及时办理中止劳动合同手续,调入单位应及时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七)各类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二、认真落实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政策规定

  (一)妥善处理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出中心,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二)认真理顺其他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

  1、因各种原因,个人离开单位,也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人员:

  企业应按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形成的,按自行终止劳动关系处理;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终止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超过合同期限的,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仍在合同约定期限范围内的,由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2、自谋职业从事有稳定经济收入半年以上和已领取从事私营个体营业执照的人员,原与企业签订合同期满的,企业应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未到期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妥善处理改制改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1、依法破产、经批准解散和资产整体出售的企业,应与职工及时办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2,产权置换、企业整体改制、新组企业整体接收安置职工的(包括兼并企业)企业,因企业法定主体发生变化,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及时予以变更。 当事人双方也可在协商-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组建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法定主体未变的,原劳动关系不变、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3.部分改制、部分接收安置职工的企业、剥离改制部分实施产权完全置换,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企业,所使用的原企业的职工应当与原企业中止劳动合同, 同时与新企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4.租赁经营的企业使用的原企业职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租赁方与承租方签订劳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劳动管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自愿到租赁企业上班的职工中止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和租赁方、承租方作出相应的书面约定。租赁期满后,原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再由原企业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

  5.承包经营的,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原企业与承包方签订劳动管理协议。承包方与所使用职工应签订岗位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产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确需经济性裁减人员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的程序,制订裁员方案,征得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报告和听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裁员,企业与被裁减人员应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手续。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足额补缴。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并按规定提供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及参保等相关资料,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及时将其档案关系转入劳动力市场托管。

  三、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要继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积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解除、终止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等。要依法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手续。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单位要实行微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要不断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密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把日常考核、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纪律、职工奖惩等规章制度与履行劳动合同紧密衔接起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完善、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基础管理。

  制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配套规章等应符合国家和省上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四、加大劳动合同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作为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年检主动巡视检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对用人单位签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特别是招用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招用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签订劳动合同。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政策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劳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有关政策,提高劳动合同意识。要认真总结推广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具体业务时,要增强查验劳动合同的意识,对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督促其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后再予以办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劳动合同制度在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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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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