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各计划单列单位、各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效发挥劳动合

  同制度激励和制约机制作用,从而调动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积极性,维护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快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劳动合同管理是一项科学性、规范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健全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统计报告制度,强化劳动合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实现用人单位用工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三、加强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察工作。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要通过咨询服务、政策指导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管理办法》,做好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帮助用人单位搞好劳动合同管理。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要通过劳动监察和年审工作,对用人

  单位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况予以检查;对执行情况不好的单位督促其整改,以推进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附:1、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略)

  2、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略)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委托的计划单列单位、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和镇劳动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纳入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范围,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职责是:

  (一)负责调研并起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政策;

  (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总结推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编印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范文本;

  (五)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六)指导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七)审查集体合同;

  (八)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九)指导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审查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备案。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予鉴证,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

  经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不予鉴证,并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对经修改合格的劳动合同,应予鉴证。

  第十条 劳动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双方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准确;

  (五)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亲自或书面授权他人签字、盖章;

  (六)劳动合同中外文文本意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鉴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编号;

  (二)审查;

  (三)制作《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

  (四)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

  (五)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附件予以备案、存档;

  (六)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录入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劳动合同文本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鉴证或发出《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鉴证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无效劳动合同予以鉴证,给劳动合同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对不订立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和管理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年度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年审办公室的规定报审。用人单位不按时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六)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遇重大问题,应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七)依法办理集体合同签订(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八)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年审;

  (九)保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专(兼)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用市劳动局开发设计的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用该系统报盘参加年审。

  第十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员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书面授权他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员工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员工或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用人单位并可对

  本单位的私自代签人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员工签署,并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保管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非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用工手册》;

  (四)办理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员工手册》;

  (五)劳动合同附件;

  (六)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下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其劳动合同(或协议)与在岗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应有所区别。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

  劳动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变更的事项加以说明或重新订立,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内部变换工作单位的,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内容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

  (一)招聘录用员工管理制度;

  (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三)劳动保险管理制度;

  (四)考勤管理制度;

  (五)员工岗位工作行为规范;

  (六)技术培训及劳动合同考核办法;

  (七)员工奖惩制度;

  (八)保密制度;

  (九)根据需要建立的其他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应及时进行修改。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未向全体员工公布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一)劳动合同订立台帐;

  (二)劳动合同履行台帐;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台帐;

  (四)员工医疗期台帐;

  (五)各类专项协议签订意向台帐;

  (六)违约合同登记台帐;

  (七)其他必要台帐;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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