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合同法规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获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国劳动用工管理法治化进程。但一些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同《劳动合同法》不和谐的音符,如法律意识淡薄,未按规定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制订公布程序不当,忽视对劳动合同的全面依法履行,损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仍有发生等,这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以下是合同法案例的汇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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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月薪突然打对折

  前年,刘先生被一家网络公司聘为部门经理。转正后月薪6000元。

  一年之后,他的薪水被降到了3100元,这让他无法接受。他与单位发生了争执,又过了一个月,单位以“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为由通知他待岗,待岗工资是600元,刘先生愤而辞职。很快这起纠纷闹到了玄武区法院。

  “我们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了他的工作岗位,相应地降低了他的工资标准,而并非克扣他的工资。”单位负责人在法庭上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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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

  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在前类案例中的主要问题是要求考生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考查的是考生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一类案例的主要问题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此类案例可分成几种: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其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没有履约能力订立合同等情况往往是考查的重点问题。上述两个方面也可能结合在一起出题。例如,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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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在解除劳动合同中,如果一方采取欺诈、威胁的手段,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案情

  李海滨是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以下简称登封烟草公司)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82年1月,李到登封烟草公司上班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1993年,登封烟草公司以烟叶面积下滑、企业内部要进行改革为由,出台了相关裁员方案。该公司采取每月为李海滨发放50元生活费,让李交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迫使李海滨于1993年7月提出辞职,并承诺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李海滨回公司上班等。之后,李海滨从登封烟草公司领取了安家费1000元、纪念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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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简称盐业公司)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其中3.45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该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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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司)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喜雨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销售批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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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永宁村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擅自建房并出租给该村之外的其他单位用于商业经营,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一审判决租赁合同有效并予以解除不当,应予纠正。造成合同无效,紫雾酒家和永宁村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1992年6月30日,紫雾酒家与永宁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紫雾酒家租赁永宁村坐落在西安宾馆北侧门面房5间、库房5间,面积约300平方米,租期3年,租金每年两万元,劳力退养金两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并约定租赁期内承租方可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该合同由西安市碑林lX-r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签订,嗣后,双方均按约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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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回顾

  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间,梁某一直在北京某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2009年5月梁某提出辞职,7月初办妥离职手续。

  随后,梁某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550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42758.6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758.62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赔偿金20000元等。

  庭审中,梁某放弃了经济补偿金请求

  二、裁决结果

  (一)驳回梁某的双倍工资请求,理由是,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日常巡查显示公司与员工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梁某作为企业劳资负责人在《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登记表》对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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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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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曾世文

  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力公司)

  原告曾世文诉称,原告曾世文于2006年10月4日与被告特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位于邵阳北江豪庭教师新苑的第六幢C单元401号商品房1套。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31.47平方米,单价为121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157 280元,交款方式为首付30%,银行贷款按揭支付70%,交房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原告于2006年11月24日首付现金48 000元,2007年2月1日按揭支付房款101 400元。由于被告建房工程缓慢,不能如期交房,延期至2008年3月14日办理交房手续,共延期470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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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以下简称供暖所)

  被告: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厂)

  原告供暖所诉称:我单位为被告单位职工田少利居住于丰台区翠林一里4-606室、李宝生居住于丰台区翠林三里22-4-201室、陈武魁住于丰台区翠林三里2-3-202室、董秋玲居住于丰台区翠林二里10-1-402室、赵崇慧居住于丰台区翠林一里6-1506室的房屋供暖,但被告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暖费,故我方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上述职工所住房屋2007年度至2008年度供暖费共计8346.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木材厂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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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单某

  被上诉人: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恒远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8月12日,我公司与单某、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单某采取商业贷款方式以540 000元的价格购买杨素芬位于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4号1428号,建筑面积42.12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1428号房屋)。合同签订时,单某向杨素芬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元。按约定单某应于2007年8月20日前去贷款公司进行面签、向杨素芬交纳首付款 300 00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2 700元、贷款服务费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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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永宁村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擅自建房并出租给该村之外的其他单位用于商业经营,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一审判决租赁合同有效并予以解除不当,应予纠正。造成合同无效,紫雾酒家和永宁村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1992年6月30日,紫雾酒家与永宁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紫雾酒家租赁永宁村坐落在西安宾馆北侧门面房5间、库房5间,面积约300平方米,租期3年,租金每年两万元,劳力退养金两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并约定租赁期内承租方可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该合同由西安市碑林lX-r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签订,嗣后,双方均按约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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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顾锋与高敏共同出资设立坤世莱公司(原名北京坤世莱医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改为现名),顾锋占50.5%的股份,高敏占49.5%的股份。2006年11月25日,顾锋与高敏及坤世莱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确认坤世莱公司应返还顾锋190万元欠款,其中130万元是顾锋受让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对坤世莱公司的债权,对这130万元,坤世莱公司以其出资、以高敏名义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1号楼4-504室房产作价734 000元抵偿给顾锋,剩余的566 000元由坤世莱公司逐月偿还,并按年利率6.15%计息。190万元欠款中的另60万元如坤世莱公司在一年内不能还清,则按年利率6.15%计息。协议签订后,坤世莱公司给付了顾锋275 000元,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1号楼4-504室房屋也已交付并过户给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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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书新、党恩诉被告唐河县国有公房管理处(以下简称唐河县房管处)和第三人唐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唐河县社保局)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诉称,二原告于2008年10月看到被告在市面张贴的售房公告,于2008年12月3日下午到被告处咨询,当日即交了购房现金共计9万元,购买被告出售的二楼的五间房屋,被告承诺从交房款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房,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三张收款发票。一个月期满后,被告以原租房户不腾房为由推托不交房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即不交房也不退钱。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足额退回收取原告的买房款9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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