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安源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原告在2017年2月份至2017年5月份期间,委托被告刘某代操作某外汇交易平台的外汇账户。双方约定若被告代操作的外汇账户发生亏损,被告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账户发生亏损,原告康某、陈某、朱某于2017年5月委托原告罗某代为处理账户结算事宜。经过结算,原告罗某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补充协议及欠条,确认被告需赔偿四原告共计51万余元。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偿还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委托被告在某外汇平台开立账户及操作外汇交易,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涉及私自买卖外汇行为,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与被告经结算后,对损失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51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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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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